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问答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11-07
您好:
我是陕西省宁强县的,于1994年入赘本县另一个镇一农户家,现生有两个女儿,大女儿13岁上初中一年级,小女8岁痴呆.我的户口也因婚迁到入赘地的村民小组,原驻地的土地和山林都收回集体了.而现在的家庭情况是这样的:1981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全家6口人,分别是父亲,母亲,大女,二女,三女(我妻)和四女.还有一个小儿子因为是超生的(1980生的,.所以不但没分土地反而从已经分得的6份土地中扣除了几分地给了别家.大女已嫁入别处并且继承了那里的土地和林地;二女于1989年出嫁到城里并转了城镇户口;四女1994年嫁到本县另一个镇户口也迁走了.小儿1996年考上中师也转成了城镇户口,毕业后一直从事教育工作.而我们(三女)在家务农到2000年到离家十余公里的小镇上做生意至今,户口一直在家里,土地一部分自己耕作,另一部分租给别人耕作,家里的事情也一直管着.父亲2003年去世,母亲一直在家.所以这个家现在的户籍上只有5个人:母亲,我,三女(我妻)和我的两个女儿,并且都是农村户口.现在出现这样一个问题:母亲说当时分土地我们只有我妻一人,那么其他5人的土地都是他一人的,而我和两个女儿都没有;小儿子说土地我们和他自己一家一半;而我自己认为小儿子是非农户口理应不该分得土地,我和两个女儿都是这个家庭的法定成员,应该有分得土地的权利.请求有关法律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网友名称:
回复内容:
验证码:

全部回答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11-07 17:59:25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成员就有权利承包土地,他人不得侵犯。

    第二,从上述材料来看,“母亲,我,三女(我妻)和我的两个女儿”因均具有农村户口,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自己所属的集体经济土地的权利,他人不得剥夺和侵犯。“母亲说当时分土地我们只有我妻一人,那么其他5人的土地都是他一人的,而我和两个女儿都没有”,母亲的此种说法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小儿子是城镇户口,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不具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因此小儿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