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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如何认定?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11-19
我的问题是如果一个生产队长(不是具有法人代表的村长)在经过全体村民同意的前提下,代表村民给别人(这个人有可能是本村人也可能非本村人)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对于该块土地作何用途并没有约定(一点都不提及是否用于非农业建设只说用于合法的用途),将本村的基本农田十亩出租出去,而导致该基本农田耕作条件被破坏(被铺了大概八十公分厚的建筑垃圾砖块和土还有水泥块的混合物)。这生产队长算不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盼!盼!盼!最好给我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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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11-19 13:22:30
    本站回复: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所以说,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用白话说,他是耕地,但高于耕地。

    而且<土地法>第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所以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基本农田只要不用于耕种都是违法的。

    即使是经过村组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村长或主任)及两委会的同意,土地也是不能被非法转让的,更何况是一个生产队长。但是我不明白一点,你说是生产队长给别人欠订了合同,那他在合同中,盖得是不是村委会的印章,如果是村委会的印章,那在处罚主体上应该是村委会,而不是生产队长个人,如果是生产队长个人的印章或签字,那就应该是他个人的行为,因为即使经过村民的同意,那与他也是没有多大联系的

    根据《刑法》第228条,你得看一下,生产队长他是不是从中牟利了。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你要认真看一下合同,他是出租、转让还是倒卖,这涉及的罪名又不一样了。简单来说:要是一次性把土地的钱交了,这有可能就是转让、倒卖,但如果不是一次性的,或者每年调整的、分期给的那就有可能是出租,依我的观点,出租那就算不上是涉嫌触犯《刑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