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2-24 11:36:33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土著人所有权买卖或者以其他的形式转让所有权,因此以土地所有权为标的地转让合同是无效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农民集体之间为了生活和生产方便的需要,自愿交换一些土地(插花地)的情况,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7月18日《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村与村之间调整换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1996国土第71号):“,,,,交换土地是一种相互转让的土地行为,根据我国的实据情况和有关政策精神,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换土地,但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就进行调换的,应认定转让无效。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如目前双方仍愿意继续调换土地的,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对其调整土地行为给予确认。”基于上述答复精神,相邻农民集体之间为了方便生产和生活的目的,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适当调换土地且报经县级以上政府审查批准的,可以认定其有效,但应当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除此之外的土地所有权转让行为应当一律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