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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中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情况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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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4-03 11:48:36
    落实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确保经营权、财产权、收益权不被侵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是政府的首要责任。宪法确定了公民权利的至上性,并确定了政府对公民权利的责任。公民依法实现自身的权利,政府必须保护;公民单纯依靠自身不能实现或不能充分实现的权利,政府要予以解决。在农村经济中,法律赋予了广大农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县、乡政府不得以各种名目,干预流转,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的不断扩大,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提到了议事日程。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无疑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弥补土地制度缺陷带来的负效应,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从总的方面看,当前我国土地流转去向主要有三种:一是城镇建设用地,如公路、铁路、机场等公益性建设;二是进行农业科技园建设,产业化经营;三是工商业、房地产业开发。对于属于公益需要的土地, 可由国家按规定征用,并足额补偿。而对于经营性的用地,应允许在土地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的城乡、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这就必须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逐步实现城乡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进入统一的市场配置,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将获许可的土地统一登记、挂牌公示、公开交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土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充分显示土地的资产价值。

    闫拥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中国拆迁律师网首席律师
    原北京瀚林职业研修学院副院长。
    联系电话 :13810768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