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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问题?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5-21
尊敬的农村土地网专家:
我是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石南村23组的农民,目前我有一个关于土地承包的问题想提问,我和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共30年,全部都是耕地,目前已经使用了9年,还剩21年,现在村支部书记通知我们说村里想用这块地承包给别人新建精神病医院和敬老院,给我们的土地补偿价格是1000元/亩,我共承包了1.5亩,对我这样没有任何劳动保障的农民来说,耕地就是我们全家的生命线,如果被收回了,我家就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了,因为我实在是没有其他的收入,所以也没有钱买粮吃,请问如果我不同意村里把我的地给承包给别人,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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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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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0-05-21 17:44:27
本站专家回复:
你可以仔细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村委会如确实为公益事业需要利用到你们承包的土地,可要求村委会提供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土地置换,并且补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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