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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分享这笔补偿款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6-11
  村民黄家法咨询:

  我今年15岁。我外祖父叫黄兴洲,外祖母叫董友香,两老生有4个姑娘,长女、次女早已外嫁,三女、四女由外祖父做主招婿在家,所生子女都随外祖父姓黄,我母亲是外祖父的第三个女儿,幺姨妈是外祖父第四个女儿。我不满周岁时,生父就弃我们母子而去。

  后来,母亲与继父结婚,迁往鹤峰县走马镇千金村二组。迁居前,外祖父一再叮嘱我不能改名换姓,要一生姓黄。迁走时,原属我们母子的,在鹤峰县五里乡陈家村的山林土地并未划出,也未上交,由外祖父母和幺姨妈耕种经营。1997年,我两岁时,母亲外出打工后至今去向不明,我一直随继父的父母一起生活,因为贫穷,已经辍学。

  后来,江坪河电站动工后,涉及水坝上游淹没线以下山林土地补偿。外祖父家的山林土地在水坝淹没线以下,属于补偿对象。2005年,外祖父去世前,叮嘱外祖母和幺姨妈,所领补偿款应分一半给我们母子,且外祖母现在仍坚持要分一半补偿款给我们母子。据了解,幺姨妈已领得补偿款20万元,给了大姨妈、二姨妈各一万元,但因我母亲下落不明,幺姨妈只说等我长大后会对我有所表示,具体数字未说明。

  我想问一下,我们母子这种情况,有权分享这笔山林土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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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6-11 09:13:03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按上述情况来看,因黄家法还未达到民事权利能力,其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最核心的权利主体应为黄家法的母亲。

      应该说黄家法母子有权分享土地补偿款,但关键还要核实涉及补偿的山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是否有他们的名字,而且土地承包经营经过二轮承包,登记情况也可能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