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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7-08
我家有一块在农村的宅基地,我们拥有解放初期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宅基地土地证,是否意味着我家具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其他人或单位想要侵夺该宅基地,我们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使用权? (灵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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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7-08 10:14:21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灵生:

      你说的情况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当时《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对土地改革中分到的宅基地都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私有的土地都已转为了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的规定,现在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当时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也自然失去了效力。但是,如果该宗地上建有房屋,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由原农民继承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建议你向当地的有关部门咨询,最好是能换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如果该块地确属是你们的宅基地,你当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