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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8-26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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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8-26 13:02:21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