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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征收有补偿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09-03
2002年3月我父亲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与我村的村民小组签订了三口人总计6亩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2005年我结婚嫁到了邻村,但我户口一直在本村而未迁出。我在婆家的村子也没有另外承包到土地。2009年1月我家承包的6亩耕地被征收,但村小组以我出嫁多年而不在本村居住、生活为由,不给付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款,请问律师:我该获得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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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09-03 10:51:56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男女权利是平等的,当然承包土地与获得征地补偿也是社会经济权利应有之意;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耕地的,要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具体本案而言你们家庭承包地的所有权人是你原来的村小组,你们家庭是该耕地的使用权人。

      本案的焦点是:你是否有权获得该耕地被征收的补偿款。在本案中,你虽嫁到了邻村,但你一直没有将户口迁出,加之你是该被征收耕地的承包人,因此你具有原村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你虽然长期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村民小组)生活和从事农业生产,甚至也不以农业收入为日常和现实的生活来源,但因你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之前,你在原村承包的土地对你仍具有最终保障职能。因此,你当然有权获得该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