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5-13 11:28:39
答: 根据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的规定,我国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有以下4种:
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⑵非法占用耕地罪;
⑶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⑷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该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对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这两个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洁性和正当性,也侵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土地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如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处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0.66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6公顷以上等行为,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2公顷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等行为,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