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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情形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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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5-14 15:16:39
    农民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