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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纠纷该如何解决?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5-14
广西桂平县某村符某来信说:1996年,我在一个厂家附近开垦了十多亩荒山,种上了甘蔗和橡胶,到了2000年我经乡政府和村委会批准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2003年,厂家对我开垦的这块土地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这块土地属于他们所有。我拿出了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他们也拿出一张没有日期和印章的四至范围图,说这块地是他们向村里购买的。我现在害怕厂家强行占用这块土地造成我的经济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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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5-14 15:25:01
    答:你所反映的问题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符某承包该荒山,与乡政府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该厂家尚未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厂家要使用该土地,必须证明该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不得强行占用,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以上规定,该厂家要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向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起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符某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依法对其在荒山上的种植情况申请证据保全公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