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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耕地被占用的法律和赔偿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0-12-18
今天,接到家里的电话,一私营企业,经村书记联系,欲到我村采铁矿,需要占用我家的耕地,估计光我家的大约有4亩地左右,说是600元一亩,只估计面积,还不给测量(采用以前的统计面积,但是现在,由于自己开垦,已经远远多于原来的面积),已经多次与村书记协商,得不到答复,至今没有得到赔偿,而且现到了种植季节,迟迟不能种植,已有部分土地遭到挖掘,打算将他们告到法庭。现咨询相关法律和程序,如果他们有相关证件,或者说证件手续并不齐全的话,咨询相关法律以及赔偿计算方法和申诉程序,赔偿数额,感谢好心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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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0-12-18 11:38:56
    第三十四条 征用农民集体的土地,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