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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的处理?
离婚后土地承包权的处理?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1-03-01
2010年3月9日,我和被告戴某因离婚纠纷,向法院起诉,除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果园两块及7亩责任田耕作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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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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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1-03-01 09:43:08
农村土地网专家:
来信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法院应当审理裁判。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
夫妻双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范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当然分割时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的情况,可以分开由双方分别承包,也可以将土地由一方承包,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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