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1-03-12 22:18:50
农村土地网专家回复:
林权争议调处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主要有三类: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二,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是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是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四是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五是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六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三,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有:一是国有林业事业企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二是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三是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四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