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1-03-12 22:20:08
农村土地网专家回复:
《意见》提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这是因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林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农民集体所有林木和林地,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林权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登记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受理。林权管理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依法审查林权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于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对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不准确,申请人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书不齐备、不合规,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缺失的,不得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审核。
公告。林权管理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权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权管理机构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登记。对于林权合法有效,申请登记的林木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以及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的,林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