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1-03-12 22:23:53
《意见》中的公益林,包括经国家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和地方政府区划界定的地方公益林。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意见》提出“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同时,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