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1-03-12 22:28:26
农村土地网专家回复:
《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这部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优先承包权;二是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三是流转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维护成员的利益。此外,集体林权流转还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