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1-03-12 22:32:40
农村土地网专家回复:
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明确各级政府是区划界定公益林并落实补偿的主体,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公益林经营管理主要涉及到林权主体和管护组织,一些地方把管护组织作为补偿对象,或者把林权主体和管护组织一并列入补偿对象,这是不正确的。林权主体提供林地林木并进行管护,应当明确林权主体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政府建立的管护组织是履行政府职能,不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象,管护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目前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政策,继续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规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补偿和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