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1-03-12 22:40:00
农村土地网专家回复:
《意见》规定: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