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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地才可称为“林地”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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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6-05 14:03:09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条文将“森林”、“山岭”、“荒地”、“滩涂”并列表述,说明山岭等不一定就是林地,这和我们通常的观念是不一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果园和茶园列入园地类别,而非林地类别,但我们在林业资源调查中,却一贯将茶园作为林业用地来加以统计。这些都说明通常的看法比较主观,缺乏说服力。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但在行政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上述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直接运用,对它理解不透,容易成为执法的漏洞,引起行政纠纷。譬如,一块农田或未利用地栽上了杨树,郁闭度在0.2以上,该地块现在还是不能当作林地对待,成为林业部门管辖的范围。否则,农村税费改革前,在农田栽树的农民就很可能丧失了口粮田,引起较大的社会问题。

      在所有的执法活动中都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林业行政如办理破坏林地案时,林业部门需要确认涉案地块就是林地,而不能主观臆断,仅凭它适宜植树或上面有林木就认为它是林地。从现有规定看,林权登记和土地利用规划情况是确认林地的依据。

      《森林法》(1998年)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政府林权登记簿中记载有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就是该地块是林地的证据。

      现在正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确权发证工作量很大,属于林地的并没有全部进行了林权登记,确认为林地的也没有全部发证到户,土地利用规划成为确认林地的另外一个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上述规定明确说明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将土地进行分类,确定每块地的用途。一块地是否属于林地,得看它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规划情况。如果该块地规划进了林地,该块地就属于林地,而不管它现在是荒山荒岭还是遍地开荒种庄稼。

      总而言之,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林地是县级以上政府通过土地利用或林权登记等方式认可的块状土地。有林的地块不一定是林地,无林的地块不一定不是林地,林权登记簿(或林权证)和土地利用规划才是确认林地的主要证据,行政过程当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