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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2-04-11
1998年,我爷爷与我们村委会签订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10亩耕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证书,承包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为我爷爷、奶奶、父亲、叔叔四人。承包期间,我爷爷、奶奶、父亲相继去世。2001年以来,10亩耕地实际一直由我叔叔耕种。2012年,我要求叔叔将自己父亲的那份耕地由自己承包经营,请问我是否对父亲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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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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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2-04-11 09:05:59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此种方式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在家庭承包关系中,关于继承问题易发生争议是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纠纷以及集体组织和继承人之间的纠纷。一是弟兄、叔侄之间的继承纠纷。如老人随子女之一生活,其所分的责任田与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责任田在一起。当老人去世后对老人责任田的耕种能否由继承人按照份额进行耕种。二是分配责任田时老人单独列户,老人去世后是继承人对老人的承包经营权继承,还是收回归集体组织另行安排。由于分配责任田时是根据人口按份分配的,因此有人认为,对老人的责任田也应像其他财产一样按份继承。但是,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期30年,目的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因此,以户为单位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30年的承包期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同样的道理,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许继承,应由集体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关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按份分配继承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本案中你起诉至法院,要求对父亲的那份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继承权的诉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却是可以继承的。其继承人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自承包人死亡时即可开始,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整个家庭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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