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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如何处理?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2-07-12
魏某、崔某等27人系某国有公司下岗职工,公司因体制及市场产生变化,现处于歇业状态。公司因借款发生官司,引起执行,公司的财产陆续被拍卖。在某一官司的执行拍卖中,魏某、崔某等27人共同出资参加拍卖会,将公司被执行拍卖的财产8亩多国有土地使用权及1000余平方米房屋竞拍买回。因公司拒绝交付相应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双方发生纠纷,魏某、崔某等27人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财产归其所有使用。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魏某、崔某等27人的起诉。请问,法院这样裁定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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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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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2-07-12 10:27:15
解答:本案属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纠纷,这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如何解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决此类纠纷有三种办法:
1.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就本案件来说,法院之所以裁定驳回魏某、崔某等27人的起诉,依据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缺少了政府处理这一环节,因此,本案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魏某、崔某等27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即先公司协商,协商不成了再要求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法律的另一规定: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杨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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