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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2-10-12
 2006年5月,我村村委会与投资商苏某签订一份租赁林地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8500亩山林以30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开发经营。村委会主任殷某代表村委会签名,并加盖该村委会公章,苏某亦签名确认。随后,双方通过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书。同年12月,苏某通过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2008年6月及10月殷某出具收条,先后两次共收到苏某所付“租金”30000元。村民得知情况后,认为村委会和苏某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请问村委会与苏某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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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2-10-12 09:08:35
    农村土地网专家解答: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对外出租。也就是说,出租人只能是承包土地后的承包人,而不能作土地所有权人的发包人。

      据此,本案中村委会作为集体林地所有权人的代表组织,显然无权与苏某签订林地租赁合同,此合同应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