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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颁给谁?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5-03-03
最近我们县正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因承包期变化而略有涂改,换证遇到障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条件是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生产合作社(村民小组)而非承包人是否合法?生产合作社社长有权没收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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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5-03-03 11:04:59
    专业解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凭证,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此,签订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必要条件,在您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即应当授予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凭证,只能颁发给承包方。由于村委会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是发包方,所以不能持有应颁发给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外,针对此前某些地区存在的由村委会统一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发证的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因此,您来信中提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生产合作社而非承包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由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证的换发、没收均应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即由颁发该证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由于您所在的生产合作社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生产合作社社长无权没收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综上所述,您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生效后,即应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生产合作社无权没收或代您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您的承包合同发生变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应做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