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问答 > 基本农田内挖砂如何处理?
基本农田内挖砂如何处理?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5-06-03
张某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内非法挖砂出售,致使该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应该适用哪部法律处罚,对此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该适用《矿产资源法》有关条款对张某予以处罚。另一种认为,应当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请问,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适用哪部法律予以处罚?
网友名称:
回复内容:
验证码:

全部回答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5-06-03 09:49:12
      答:从执法实践上看,涉及挖砂取土并转卖行为的查处基本上有两条路径。在耕地或基本农田里挖砂取土,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应的规定,以破坏耕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则细化了上述处罚标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非耕地范围内挖砂取土,由于《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违法行为查处没有相应条款,所以,不能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但这种行为本身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而且根据国土资源部多次的执法解释,认定砂石黏土属于矿产资源,因此,可以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采矿行为对行为人给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