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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提问者:vfdfdv
2019-10-2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从维护争议双方共同利益出发,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其他现行法律,严格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处理等程序,及时化解矛盾,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农村。
1、协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事实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调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写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面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村级组织之间的争议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村民个人之间、村民个人与村级组织或单位之间的争议,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提出调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请求的事项和理由、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3、行政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4、救济。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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