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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过户需要交哪些税费?
提问者:ahcf
2019-10-24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购买挂牌出让的土地是否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
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扩展资料:
具体细则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三条(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率为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税。率为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按照以上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3、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根据此规定,
1、如果原来卖方是出让用地,过户时收取5元证书工本费,18元土地登记费,按土地分摊面积收取2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以及代地税局征收的5元印花税。
2、棚户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上市买卖的,过户时收取5元证书工本费,18元土地登记费,按土地分摊面积收取2元每平方米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按土地分摊面积收取30元每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代地税局征收的5元印花税。
3、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过户按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办理。
4、棚户区范围外的非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按照《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办理。
5、棚户区范围内的平房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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