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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怎样规定的?
提问者:vbcbb
2019-11-02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士地的所有权作了这样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过去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现在许多农村的土地实际上仍归生产队所有,农民承包经营土地由生产队发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也以生产队并被征地单位,由建设单位向生产队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因此,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又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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