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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后的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提问者:wddwq
2019-11-04
土地征用后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并不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就是无效合同。
案例:城南村村民李某与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承包5亩地,承包期从200年1月1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止。2005年5月25日经村委会同意,该承包地由同村村民张大牛使用。200年2月,城南高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预征地拆迁公告,对该地区土地进行征用。具体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每亩4万元,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每亩3万元,人员安置费8万元。城南高新工业园区管委会已将补偿款给付村委会。村委会在发放补偿费时,张大牛要求村委会按照每亩9万元的标准给付,并与村委会发生纠纷,诉讼至高新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大牛与被告村委会、第三人李某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张大牛的起诉。宣判后,张大牛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间,本案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室认为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民事纠纷。在法研(200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我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办理”。法研(2001)51号《答复》的内容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授予村民委员会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职权,其仅仅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的归属,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员所有。第二,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并不是基于法律所授予的管理职权,而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对二者的所有权。如前所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既然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享有所有权,其当然可以对它们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际上,村委会分配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就是在行使对二者的处分权。第三,村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行为。前者指的是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村委会把它们分给集体成员的处分行为;后者指的是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保管、分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或归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所有的安置补助费的执行公务行为。总之,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既不是在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职权,也不是在协助政府执行公务,而是在行使基于对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所享有的处分权。由此可见,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属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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