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
征地问题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当前,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完善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所需费用从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在土地征收审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贵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2)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制度。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各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人救助范围。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人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对原已被征地农民,各地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3)完善征地补偿综合协调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步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综合协调制度。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基金收缴、发放和基金运营进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办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待遇调整和发放等具体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资金、补助基金的筹集调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子以公示。
(5)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