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
在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有权获得原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案例:原告王二毛代表全家,以被告合力村村民小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合力村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给王二毛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王二毛一家与合力村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后来,李某家迁往邻村居住,户别转为非农业户口。李某一家迁出后,合力村村民小组就将王二毛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09年3月28日,合力村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王二毛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在内,征用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合力村村民小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王二毛一家,因此引起纠纷。200年8月王二毛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问,王二毛能否要求分得相应补偿款?
解答: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承包人有权获得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在国家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覆盖的情况下,土地在农村发挥着事实上的养老保障功能,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王二毛及其家大居住在合力村时领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王二毛一家在合力村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收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衣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王二毛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其后有一段时间,王二毛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合力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王二毛一家在合力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既然王二毛仍然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获得适当的征地补偿款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