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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可以挪用吗?
提问者:huii
2019-11-04
不可以。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案例:因国家建设髙速铁路需要,王家村300多亩土地被征用。国家给予土地补偿费40多万元。但由于王家村财务制度不健全,这笔土地补偿费中有15万多元先后被部分村干部及其亲朋好友挪用达5年之久。2008年,县、乡根据群众举报,组织有关人员清理了账目,并追回了大部分款额,但仍有5万余元被他人挪用,几次催讨,挪用人依仗权势不予理睬。请问,王家村村民委会如何才能收回这些挪用款项?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这些法律规定对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作了三方面的规定是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劳动力就业;二是只能用于不能就业入员的生活补助;三是不得移作他用,更不能占用。根据王家村的实际情况,部分村干部随便挪用土地征用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王家村村民委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这些挪用土地补偿款的干部追回这笔款项。首先,对村干部进行法制教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令其深刻检查错误;同时还必须按照挪用的时间计算利息,并根据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以保证土地征用款的专款专用。其次,对于至今未还的5万余元,应采取谁借出谁负责收回的办法。对拖欠者中家庭确有困难的,应令他们分期归还;对于能够清偿而不归还的,应令他们限期归还;对于能够清偿而不愿归还的,王家村村民委会可以作为法人代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归还;对于其中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态度恶劣的严重违法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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