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土地征用才是合法的?
政府合法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首先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因为我国对土地使用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的用途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就是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允许将土地的用途由原来的用于农业生产改为用于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建设项日不同,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也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其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办理征用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或涉及农用地转用但已办理了转用审批手续的,着需要办理征用审批手续。办理征用审批手续,就是请求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允许将一定数量的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要求办理征用审批手续的目的,一是保护耕地,二是控制建设规模。目前,有权审批土地征用的机关只有两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中,国务院负责审批下列土地的征用: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70公顷的基本农田和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剩余的土地征用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里的“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地。
第六,发布征地公告。办理上述两个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处发布公告。由于土地征用属于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因此不需要征得被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但应该告知他们。公告就是政府履行自己告知义务的行为。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七,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在所有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完征地补偿登记后,有关人民政府的士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