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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继承吗?为什么?
提问者:vfsdffds
2019-11-04
不能发生继承的法律效果,但是事实上可以由继承人继续使用。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同农户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
案例:陈某和其叔叔都是农民,且均住在陈家桥村。几个月前,陈某的叔叔因车祸死亡,遗留房子两间。陈某是其叔叔的唯一亲人,于是他把其叔叔的后事忙完之后,就把遗留的两间旧房拆了,准备在此宅基地上另建新房。可镇土地管理所等有关单位出面阻止陈某建房。陈某认为这房子和宅基地是其叔叔的,他作为其叔叔的唯一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请问,陈某认为有权继承其叔叔生前占有的宅基地的说法正确吗?
解答:陈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本案中陈某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合法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其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每户农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而根据各省市的法规规定,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的面积是有限制的,如果超过本省市规定的标准,一般应当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继承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本案中的陈某已经拆掉了其叔叔生前的旧房子,便无权在其叔叔的宅基地上建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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