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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为什么?
提问者:hjmjh,
2019-11-04
案例:王某和李某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差点动起手来。被村民劝开后,王某余恨未消,遂乘车前往县人民法院欲提起诉讼。法院在听取了王某的讲述之后告知说此案法院不予受理,王某觉得自己有理,搞不懂法院为什么不予受理。请问,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吗?
解答:法院不予受理王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1)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即由有关的行政机关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法律确定的前置程序。(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争议,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能以对方侵权而提起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没有得到解决,法院则无法确定争议宅基地地块使用权的归属,故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断。(3)对有关人民政府机关作出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法院将不再受理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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