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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谁所有?流转决定归谁做出?
提问者:fsdvc
2019-11-0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案例:2008年3月20日,湖南省xx市x×村村民委员会刘小毛,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与外村村民王某签订《xx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办理了公证书。《××村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村村民200亩责任田承包给王某耕种,期限为15年,每年每亩承包金50元。王某一次性支付给xx村村民委会150000元。刘小毛在拿到这些钱之后,以招待费为名,将这些钱用于装修自家的房子。村民不服,提起诉讼。刘小毛认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自己,加盖的是村委会的印章,所以钱是村委会的,不是村民的。请问,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土地的,其土地承包费归谁所有?刘小毛可以动用这笔钱吗?
解答: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得的收益应该归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村委会。在通常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为使土地产生最大的收益,发包给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效果可能更好,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如果将土地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签订合同的发包方一般是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小组等单位,依照合同的规定,村集体成员之外的承包人也会将承包费用交给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虽然这些承包费用归村委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管理,但实际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对于该承包费这一收益的使用应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本案中,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量然是刘小毛,在承包合同上加盖的虽然是村委会的印章,但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发包该集体土地所得人民币150000元应该归该村民集体所有,刘某擅自占用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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