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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失效,属于无效合同?
提问者:refer
2019-11-09
案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张王村村民委员会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该村村民王某看上李某以前承包的土地,因王某家庭人口多,势力强,威胁李某,要求李某放弃承包其原来承包的土地,将其让给王某承包,否则毁坏其耕地上的农作物。迫于压力,李某放弃了继续承包其承包地的要求,转而承包了张王村别处的土地。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其行为合法吗?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解答:在张王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的新一轮土地承包中,该村村民王某以威胁、胁迫的手段取得李某原来的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李某可以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签订合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以胁迫李某的方式,要求李某放弃承包其原来承包的土地,取得李某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况。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无须人民法院宣布。李某可以请求张王村村会,继续承包其原来的承包地,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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