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案例:2002年8月,合理村村民吴某就本村集体林场与村集体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规定,吴某承包村集体林场10亩,承包期为10年,每年承包费为5000元。合同由当时的村主任王大壮代表村集体与昊某签订。吴某每天早出晚归,对林场进行了改造,全部种上了果树。日月如梭,转眼到了2008年。在过去的两年里,由于老天帮忙、个人努力,果园获得大丰收。这引起了部分人的眼红,其中就包括现任村主任王大力。于是,王大力就以村委会的名义通知吴某,由于与他签订承包合同的王大壮已经不再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所以承包合同自然失效,村民委员会决定重新发包林场。对此,吴某感到不可理喻,认为承包合同还没到期,不能失效。见吴某拒不交出林场承包权,王大力就召集部分村民强行把林场收了回来。无奈之下,吴某到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村集体返还林场,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村集体的行为是错误的,遂判决昊某胜诉。请问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吴某胜诉?村集体组织的行为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本案吴某的胜诉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都发生过类似的事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对利益的眼红。有的是因为村民逐利造成的;有的是因为村干部不值法造成的;有的是因为村干部私心重引起的。对于后者,不仅应该要求村集体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而且还应追究有关贵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对于前者,除了判令维持合同继续有效外,还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为什么承包合同不因村集体负责人的变化而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虽然是村集体负责人王大壮同吴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但他是代表村集体而不是代表他个人签订的;虽然村集体换了负责人,但村集体还是那个村集体;虽然代表村集体签订同的负责人离任了,但村集体还在,当然应对承包合同负责。从法律上讲,作为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其存续不受负责人去留的影响;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管是属于代表关系还是属于委托关系,负责人都不是其职务行为的权利、义务人,其结果最终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即使是负责人发生了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存在并负责到底。因此,法院判决吴某胜诉,承包合同不应因村集体负责入的变化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