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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未成年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为什么?
提问者:fwwew
2019-11-09
案例:李氏系上林村的农民,有两个孩子尚未成年。未成年的孩子也缺乏农业生产能力,不懂耕作、施肥、灌溉收获农作物等农业生产活动,同时李氏也没有让她的两个未成年孩子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请问李氏的两个末成年孩子在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氏的两个未成年孩子是否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成员?
解答:李氏的两个尚未成年的孩子与该村成年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也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荒丘、荒滩等农村士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采取招标、柏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劳动经营成果。通常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利。家庭承包方式的最明显特征是:(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就是在发包农村土地时,是以一个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这一承包单位包括该家庭的所有成员,而不是以个人、多户或专业组为单位进行承包。(2)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不论男女、不论性别,都享有平等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也就是凡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个有份。(3)承包方基本上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当然,村集体经济组以外的成员履行一定手续,按一定程序也可承包。因此本案中李氏的两个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其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的平等权利,享有同等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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