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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吗?
提问者:fedrfre
2019-11-09
可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案例:黄某是上林村的农民,不久前,父母由于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双双亡故,留下仅有16岁的黄某。黄某的地承包期限职将届满。请问黄某应当向谁要求承包土地,订土地承包合同呢?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曲材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材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法律中规定的村特指行政村,而不是自然村,亦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本案中,黄某应当向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求发包土地。
由于我国农业人口较多,有的地方一个村的地理面积较大,因此,可能会在一个村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如生产队或村民小组。这样,就可能会出现村内的土地属于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分别所有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此种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有一个具体的组织来行使发包等管理土地的职权,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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