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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否以残疾为由拒绝本村残疾人承包上地的要求?为什么?
提问者:dfds
2019-11-09
村民委员会不能以残疾为由柜绝本村残疾人承包土地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间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村集体发包土地时,除非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案例:张王村农民王某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新一轮农村土地发包时,想要承包农村土地,但是张王村村民委员会解释:说王某因为车祸身体残疾,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能力耕种土地。因此,张王村村民委员会以此为由拒绝与王某答订土地承包合同。请问张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张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不能以王某残疾为由拒绝王某承包本村土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的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以权利。”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集体经济组积发包土地时,村民有权承包本村土地,行使土地承包权;也可以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即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不论民族、种族、年龄、性别、身体状况、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有权承包本集地的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限制成阻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所以,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方,既不能无故拒绝本村村民承包农村土地的合理要求,又不能强追本村村民承包土地,否定其自愿放弃的权利。村民王某有权承包张王村利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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