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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
提问者:wefwe
2019-11-11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案例:张王村王姓夫妇与张王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该村3亩耕地、4亩林地的承包权。王姓夫妇中的丈夫王某在一次车祸中意外死亡,王某死后不久,其妻李氏改嫁到李家村,张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是将王姓夫妇承包的农村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的村民张某。李氏知道这一情况后,找到张王村村民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理由是承包地的合同承包期没有到期,但继续承包张王村土地的要求遭到该村民委员会的拒绝。请问李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解答: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的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李氏的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该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合法有效,其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李氏仍然享有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张王村村民委员会不能把王姓夫妇承包的农村土地另行发包给同村的村民张某。张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其行为速背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张王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纠正其错误做法,继续履行与李氏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李氏以承包地的合同承包期没有到期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依据是正确的,其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张王村村民委员会拒不纠正其错误做法,李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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