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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提问者:jiiji
2019-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的,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没有提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分为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以家庭承包的,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明确的也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现行法律仅仅规定了“继续承包”。
在民法学上,继承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含有继续行使权利的意思,但继续行使权利并不等同于继承。继续承包指承包的延续,表示权利行使的延续,不能因此得出权利可继承的推论。如转包含有继续承包的意思,但绝不是继承。并且,农村土地承包收益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收益,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取的收益,如承包地上的农作物、林木等。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占有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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