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所谓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人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就是说农民把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交给村集体,从而换取一定数量的股份。集体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将投资形式、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等经济处理办法事前做出规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并有权获得相应收益。
目前,人股作为土地流转方式,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即以土地作为唯一的资产入股,并根据一定方式(如社区成员资格、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年限、年龄等)给每一个成员配股。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非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为合伙经营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地由合伙人统一使用,统一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来的承包方改为由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此发生土地流转。另一种是公司化的股份合作,即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发生土地流转。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经评估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
实践中的入股模式并不都属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除了土地股份合作制,还有动态股权制、入股分红制等模式。这些人股模式,有的并不导致农村土地的流转,如动态股权制。动态股权制,是指承包方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按其要求种植作物(通常第三方还会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并由第三方负责产品销售的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农户”形式。动态股权制中,第三方仅仅与承包方(农户或承包人)签订供销合同,并没有直接参与承包地上的农业生产,仍然由承包方自己占有承包地进行耕种,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发生移转,仍然由承包方继续享有。有的并不都是为了从事农业生产,如上海南汇县的入股分红试点。
但是,以农村土地入股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农村土地入股必须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发展边际收益相对较高的工业或者商业,不能作为企业或合作单位的厂房或其他设施。农用土地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土地改作他用。农村土地入股是经营行为,不能取代或变相取代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权。以农村土地入股为名违法占用农用土地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贵任。第二农村土地入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我国疆域广阔,经济发展干差万别,东西南北农村在地理、经济和社会等条件上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在东部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经济比较效益相对高,从事非农产业的机会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机会多,农民的土地情结相对淡薄。但是在广大中部欠发达和西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和生存的主要保障,耕者有其田、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民的最基本要求。农村土地入股一般适于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的农民群体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采用。第三,农村土地入股坚持农户风险的原则。不能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同于公司法上的现金与货币、实物出资。农村土地人股是一种经营行为,任何经营都有风险。农村土地入股的公司或合作社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时,用于入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农民个人私有,农民只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没有农村土地所有权。这决定了农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不能成为责任财产,法人可以因破产而消灭,农民集体不能因破产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