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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士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提问者:fhhg
2019-11-11
所谓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士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原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自己与发包方业已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第三方向发包方转让的实质是农民永久性地失去承包的土地。这与权村履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目的是相违背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配给农户承包经营,一是体现集体组织成员共同占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也为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土地是集体组织成员的物质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主要体现。允许农户永久转让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将土地承包看成是单纯的财产分配,分给谁了谁就可以自由处置。二是实现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和方式,有效地发展我国的农业生产,提高土地经营效益,解决全中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允许农户永久性转让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将土地承包看成是单纯的家庭经营,否定了统分结合的集体经济经营体制和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时间达30年以上,跨过一代或几代人。允许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微观考虑,会影响农民的生存问题,农民失去了土地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可能熬上几十年,支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收回土地。从宏观考虑,可能会造成土地兼并,导致土地十分集中,就会形成可能持续几十年的地主,从而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以及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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