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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对预留机动地予以了哪些限制?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9-11-18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除不得通过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而扩大机动地之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得通过土地整理的方式再增加机动地。因此,本条第1款对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进一步作出限定:“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条第2款进而规定:“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一是考虑到要落实前述保护承包关系稳定,严格限制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有关规定,所以对本法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土地承包的,规定不得再追加保留机动地;二是出于本法的制度设计实际已使保留机动地成为不必要,所以对个别尚未完成土地承包的,规定不得再预留机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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