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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和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提问者:saaw
2019-11-19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列举了这些行为,如利用职权强令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或者利用职权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有的是直接剥夺了承包人所取得的用益物权,有的是侵害了承包人对所承包土地的支配权。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项之规定,如果承包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益,或者按照第11条第3项之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的经营自主权,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项之规定,受害人有权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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