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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否将收回的弃耕抛荒的土地发包给他人?
提问者:tgff
2019-11-21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弃耕抛荒的土地发包给他人。但是,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返还,如果转包的第三人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合理投入进行补偿。
案例:刘家村刘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承包的耕地一直没有进行耕种。请问,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将刘某弃耕的土地发包给他人耕种?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也就是说承包人长期弃耕不种,村民委员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以达到充分利用土地的目的。但是,不论发包方是否将收回的土地另行发包给别人,如果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时,发包方应当返还。如果第三人已经在承包地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第三人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弥补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因此,刘家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将刘某弃耕的土地发包给他人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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