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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吗?
提问者:gtrtr
2019-11-21
案例:上林村村民蒋某承包了集体耕地3.6亩,承包期30年。后病故,家中再没有其他的人,已经外嫁外村的女儿想继续耕种该承包地。但村民小组以蒋某女儿的户口不在该组为由,强行收回其父生前承包的耕地。请问蒋某女儿作为其父唯一的继承人,能继承其父承包的耕地并继续耕种吗?
解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国权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应分三种情况处理: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中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二是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承包户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关系的承包方消亡,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三是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继续承包。家庭承包的林地,其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因此蒋某承包的耕地不能由女儿继承,由发包方收回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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